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
地域范围主要为贵州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服务全民健康,扶助计
生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发起、设立、举办、指导,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百万元,由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6号。
第七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基金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
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捐、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在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兴办扶贫项
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扶贫,促进人口健康公
益事业发展;扶持、救助和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基层卫生计生工作
者困难家庭。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公益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
(四)依法开展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方面相关
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口健康公益事业发展;
(五)资助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方面的课题研
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
与健康书刊,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相关的
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论坛等
活动;
(六)以国家制订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
要为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增强全民健康素质服务;
(七)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和医疗卫生与健康福
利事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
数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可设顾问和名誉职务,由所在单位推荐,由
基金会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关心支持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
与健康工作,对人口福利和医疗卫生与健康福利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
好的社会形象,或对本基金会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
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发起举办人、业务主管单
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由上一届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
表决;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人口福利和医疗
卫生与健康福利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权力。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
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
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
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不能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可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
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
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
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
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金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金。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最高任职年
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
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
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愈5年的。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列》和本章
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
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本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报理事会
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
事会决定;
(七)提出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
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由理事会
决定;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
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
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组织募捐时:
(一)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
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
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
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
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
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
财产。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本章程宗旨
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省性资金募集活动;
(二)组织专项资金募集活动;
(三)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
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困难家庭;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募捐、
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公益项目,优化实施
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建立项目
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年度支出,不
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应
当签订协议,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培
训。对志愿者应当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
权益。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
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
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一年度业务计划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从未从事公益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
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
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版权所有: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 www.gzrkjk.org.cn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19号 邮编:550004
信息产业部备案编号: 黔ICP备19003782号 网站设计:贵州大秦网络传媒